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園區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促進其健康持續地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提供對應管理服務。
1.按照有關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做好園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2.值班和領導干部帶班制度,保證一名領導干部在崗,所有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盡職盡責,嚴禁擅離職守,遇有重大突發事件,要及時妥善處置。
3.督導入園企業成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檢查員負責企業日常安全生產督促檢查。
4.督導企業生產工藝流程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5.督導園區企業或者個人對園區內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企業,均有權向園區管理處或是國家相關管理機關報告或舉報。
6.督導園區企業在發生或發現安全事故后,應立即向園區管理處及國家相關管理單位報告。
7.督導入園企業必須制定嚴格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特種行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有效證件,
8.督導入園企業制定生產安全及消防安全應急救援預案及應急救援機制,定期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9.對入園企業要采取多種形式宣傳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對職工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培訓,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